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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京档发〔2011〕10号
发布时间:2018-06-08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本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情况,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本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的登记工作。

第三条 登记工作组织

(一)市档案局统一部署、监督指导和检查本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每年年初根据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委下达的本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任务,于次年3月底汇总、通报上一年度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情况。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按其隶属关系由项目责任单位档案部门负责档案管理登记表的汇集、报送工作。

1.市属主管部门为项目责任单位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由该责任单位档案部门按项目汇集当年的档案管理登记表,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市档案局。

2.区、县政府为项目责任单位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由相关区、县档案局汇集当年的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于次年1月底前向市档案局报送登记工作情况。

(三)各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汇总项目参建各方档案工作情况,按要求填写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并及时报送项目责任单位档案部门。

第四条 登记工作要求

(一)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工作应与项目建设进度保持同步。

1.凡新建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于项目开工后3个月内填写“新建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表1),及时反映项目档案工作的建立情况。

2.凡在建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填写“在建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表2),及时掌握项目档案工作进展和变化情况。

3.凡竣工验收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于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填写“竣工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表3),全面反映项目竣工档案编制情况。

(二)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须真实、准确填写档案管理登记表的相关内容。档案管理登记表须经单位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盖印单位公章后方可报送。项目责任单位应对各项目法人报送的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认真审核。

(三)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一式三份,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各存档一份,并按隶属关系报送市档案局或区、县档案局一份。

第五条 市档案局定期检查项目档案登记工作,并及时在全市范围内公布检查结果。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单位予以通报,并限期登记。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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